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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职责的通知(草案)
发布时间:2015-12-15浏览次数:4799次
蜂巢物业网讯 12月17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职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询截止至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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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职责的通知全文(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局,各区消防大队,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物业服务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各主体消防安全的职责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始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员工应熟练掌握灭火器、消火栓使用方法;
(三)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区应落实“256”工作制度(两人值班、五项规程上墙、六项值班检查必填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对住宅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管理档案和技术资料;
(六)设置有社区消防室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社区加强对办公房屋、装备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组织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消防入户宣传、每季度开展一次日常实操演练;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通向楼顶平台的疏散门窗不得上锁,应易于向外开启;
(八)制定本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计划、扑救初起火灾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九)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立即开展初始火灾扑救,并向实施灭火的消防队提供必要的协助,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十)应当依法履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排查、发现、整改和劝阻住宅小区内消防安全隐患,并做好工作记录,存档备查,对存在消防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还需要填写《违规行为报告书》,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
(十一)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二、业主(使用人)消防安全责任
维护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是全体业主共同的责任,每位业主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的义务,要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业主(使用人)应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业主(使用人)应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
(三)业主(使用人)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非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业主(使用人)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停放电动车违规充电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将住宅用作或租赁用作经营宾馆、餐厅和公共娱乐场所,以及设置胶囊房、三合一场所等;
(六)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装备、移动居民住宅楼内燃气设施及管线,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或在配电箱、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七)业主(使用人)应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已建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当消防设施出现损坏或出现功能障碍时,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及时申请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八)业主(使用人)应积极参加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九)业主委员会应组织、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一)业主委员会应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职责;
(十二)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或者履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三、各区房管部门消防安全协管职责
各区房管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消防部门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协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通报,通过主流媒体“实名制”曝光,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检查《违规行为报告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已建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当消防设施出现损坏或功能障碍时,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各区房管部门要指导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申请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五)组织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演练。
四、各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管辖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住宅小区的消防合法性、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的《违规行为报告书》,对报告的小区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赴现场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处置;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房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未履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